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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1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8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三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证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代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包括电子副本和其他信息载体剧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代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代码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有关代码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三)划分全省代码码段;
  (四)承办省级机关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的代码证颁发工作;
  (五)建立省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六)对代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证颁发、管理以及建立代码数据库,并对代码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
  (一)经企业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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