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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于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清单,实施集中采购。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因项目的特殊要求,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部门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省级专家库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定合同。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部门负责验收,需要时应请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支付采购资金。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五、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对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省审计厅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省直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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