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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省直单位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受理的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再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省直单位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根据省直单位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完善内部操作规程;负责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接受省直单位委托,代理省直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采购事务。
  (三)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实施。
  省直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中采购货物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省财政厅批准。公开招标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省直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省直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项目和资金,分解为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按季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报送省财政厅加具审核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单项或汇总各部门同类品目,确认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下达一级预算单位执行,并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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