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
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时,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和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票,依法纳税。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