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于一个月内汇总编制本部门当年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和实施时间等,按规定时间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组织采购和履行合同
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填报采购项目实施申请,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使用要求等,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投标有关信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或认证的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动态管理,按法定程序进行评标。
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单位负责验收,需要时应邀请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三)支付采购资金
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采购单位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文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四、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
凡纳入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属于通用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其采购的实施过程应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分散采购
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分散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部门或单位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程序组织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