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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5.对于违反《通知》精神,无证(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的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问题
  1.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号)要求,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一律不得出厂。雷管生产线生产前必须经省国防科工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未经验收的生产线不得生产。省国防科工办要督促雷管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编码打号工序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刻痕深度编码打号,确保雷管编码打号清晰,易于识读登记。严禁重码、错码雷管出厂。流通、使用单位发现重码、错码雷管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该退货的退货,该销毁的销毁。
  2.各级经贸、公安部门要对雷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库存未编码打号的雷管,要监督其一律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补号后方可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
  3.对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单位,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问题
  1.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实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爆器材以及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并长期留存备查。生产、经营编码打号雷管的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对编码打号雷管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雷管流向,并留有备份文件长期保存。有条件的民爆器材使用单位,也应对编码雷管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选调相关的专业人员,为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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