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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科工发[1999]3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下设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三条 根据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的主要类别,动态建立专业评审专家库,随机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认定的产品进行审查与排序。
  综合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由若干名科技专家与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专业评审组的审查与排序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 认定依据与条件

  第五条 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依据于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具体范围是: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高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进而生产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
  凡申请认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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