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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顺利对接。
  (五)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三年内人民调解争创“四无”活动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标准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委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0%、50%、70%。
  四、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
  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是:
  (一)制定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总体规划,要根据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2003年,省、市、县(市)区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法院分管院长和司法厅(局)长担任。综治办、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计生、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三)实行全面整顿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整顿、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认真抓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调解委员会活动。在整顿中,按照新时期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成员;逐步将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村、居民小组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2004年下半年将组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四落实”工作大检查,对“四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2004年底结合整顿调整工作,评选出一批“优秀标准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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