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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基层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六)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八)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三、确定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
  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一)全省建立起以乡镇、街道为中心,村、社区居民委为主体,村、居民小组(楼院)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为延伸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并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联合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纵横交错、覆盖全省的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创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三年内全省一类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二类调解委员会控制在20%以内,消灭三类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要在2003年底以前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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