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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开发区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审核及现场考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查。
  (三)审批。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批,并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在公共媒体上公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四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必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简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开发区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审核及现场考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查。
  (三)审批。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复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名录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和复查资格,取消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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