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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九)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十)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高新区内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简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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