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2日 沪科[2001]第034号)
各区、县科委,有关局、企业集团,各高新技术开发区:
国家科技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依据该《办法》,结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工作。
第四条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本市企业的发展情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