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年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技术服务性企业的年总收入可以不低于200万元;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
(六)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的,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的限制。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产品目录;
(四)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报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认定制。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向下列机构提出: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二)市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向该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提出;
(三)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四)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机构对所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分别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变更经营范围或名称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