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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与依据。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各城市2003年7月1日前都要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深化工作;凡没有编制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未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风景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各地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上述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报批程序,切实把好规划审批关
  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审批程序。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必须由当地政府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法定程序评审报批。严禁随意调整、越权审批规划。要建立近期建设规划、规模较大的新建大学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住宅区、度假区、工业园区、城市广场的规划备案制度。凡是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经批准后须在一周之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核发制度。各级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部门配合,参与可行性研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项目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后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涉及世界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否则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各级政府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意见书。
  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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