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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为调整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盲目攀比、急功近利;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和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把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机构,理顺体制,强化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实施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强化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是确保规划实施的关键。规划管理权不得层层下放,任意肢解。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按程序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与城市规划区重叠的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一致,并纳入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三、加快步伐,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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