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人员的组成
各市(地)的督查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教育局、计划局、财政局、编制办、监察局等部门各1位负责人和1位中层干部参加。自治区的督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计委、编制办、教育厅、财政厅、监察厅等部门各派2位同志参加。
四、督查活动的时间安排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的督查工作自接到本通知之后开始进行,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第一份督查报告。
自治区的抽查工作从2003年5月中旬开始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督查活动的工作方法
(一)听取当地政府汇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
(二)查看当地政府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随机走访当地中小学,向学校领导和教师了解当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
(四)向当地政府反馈督查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各县(市)教育管理机构、学校、学生变动情况表
2.各县(市)教育经费情况表
3.各县(市)中小学教职工、危改、安全稳定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各县(市)教育管理机构、学校、学生变动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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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撤销乡镇教│ 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情况 │ 中小学辍学情况 │
│(市)│委办情况 │ │ │
│ 名 ├──┬──┼───────────┬───────────┬────────┼─────┬─────┤
│ │原有│撤销│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小学 │ 初中 │
│ │乡镇│乡镇├──┬──┬──┬──┼──┬──┬──┬──┼──┬──┬──┼──┬──┼──┬──┤
│ │教委│教委│原有│计划│已撤│新增│原有│计划│已撤│新增│原有│新增│撤销│辍学│辍学│辍学│辍学│
│ │办数│办数│校点│撤销│销校│校点│校点│撤销│销校│校点│学校│学校│学校│人数│率 │人数│人数│
│ │ │ │数 │校点│点数│数 │数 │校点│点数│数 │数 │数 │数 │ │ │ │ │
│ │ │ │ │数 │ │ │ │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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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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