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完善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6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9月18日下发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检查各地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的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区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将督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县级人民政府完善以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情况,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须的公用经费情况,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实行教职工工资财政集中管理和统一发放制度,确保教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教职工工资等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列入本地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必要投入的情况。
(四)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定农村“普九”欠债还款计划的情况。
(五)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编制的情况;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等情况。
二、督查的形式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督查本辖区内各县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通知》情况,形成书面督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抽查部分县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地方通报全区。
从2003年第2季度开始建立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个季度向所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告一次本地贯彻落实情况;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周内将所辖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计委、编制办、教育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