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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2003年第一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实行跟踪责任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2003年
 第一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实行跟踪责任制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55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防城港、钦州、百色、贺州、来宾、贵港市人民政府,南宁地区行署,自治区计委、林业局:
  2002年我区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跟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项目的进展,也促进了我区投资软环境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配合各市、地落实利用外资目标,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富民兴桂新跨越目标的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继续实行跟踪责任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2003年第一批实行跟踪责任制的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共30项。项目清单及项目跟踪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项目跟踪小组的主要职责和实行跟踪责任制的奖惩办法,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实行跟踪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3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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