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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办发[2003]8号)


各市(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1991年6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决定从当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200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和安全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0]37号),2000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37号)中重申,要按照中发电[1991]2号文件规定,安排好党政机关干部年休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桂发[1991]24号),对我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休假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于同年7月4日印发执行。之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央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相继下发了有关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为落实好我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休假两不误,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中和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实行年休假制度。 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干部职工的关怀,关系到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十分重视干部职工的休假问题,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抓好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休假。党政主要领导要执行休假制度。各地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干部职工休假时间及休假期间工资和各种保险福利待遇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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