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扶持力度。
为鼓励和支持渔民转产转业,从渔民减船弃捕当年算起,对转向水产养殖的转产转业传统渔民个人养殖的水产品,5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对吸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向从事水产品加工业的转产转业渔民,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并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向从事水产品流通业的转产转业渔民,3年内免收其从业的工商管理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
结合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农业部已决定2003年在全国统一开展查处非法海洋捕捞专项行动,并统一换发新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这一契机,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海上检查.清理违规造船厂、“沙滩船厂”,同时要把换发新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与减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把证件发放关,为顺利推进减船工作创造条件。
五、加强领导
(一)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渔民转产转业是一项社会性强、困难多、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事关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沿海地区渔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在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负总责;
2.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方案,制定本级政府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调减辖区内的海洋捕捞渔船和妥善安置传统渔民;
3.根据自治区和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有关涉海部门,在2003年5月底以前对区划为养殖功能的海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划定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按养殖用海的审批权限审批发证;
4.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全面听取所属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的情况报告,对当地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逐级成立工作机构。沿海三市及其涉海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财政、计划、渔业、工商、边防、海洋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计划、渔业、工商、边防、海洋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挂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