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船定责,实行减船目标责任制。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减船的对象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村、渔业公司,做到责任到人,任务明确,讲求时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所减渔船的船主签订减船协议书,同时积极帮助减船转产转业渔民开拓就业门路。
(二)妥善安置减船转产转业渔民。
我区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键是渔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渔民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以自力更生为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使绝大多数减船渔民真正实现转产转业。
1.引导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为了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给传统渔民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第二、三产业。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小城镇建设,通过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完善渔港的整体功能,发展渔港经济,把我区重点渔港建设成为水产品加工业、市场流通业、观光旅游业、房地产业等渔区二、三产业的有效载体。从2003年起,5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都将安排专项资金对6个国家一级群众渔港进行重点建设,市、县(市、区)要同时安排配套资金。渔港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产品专业市场的建设,发展水产品流通业;要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市场门面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经营。
3.完善海洋捕捞从业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传统渔民从事海洋捕捞业。海洋捕捞是高风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有较高的要求。沿海各地要严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相应船员证书或者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禁止其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要通过推行持证上岗办法,优先安置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就业。
4.加大培训力度,为渔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广开就业门路的同时,要积极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特别是要为渔民提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苗种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三)落实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各项资金。
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中属于地方财政解决或配套的各项资金,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落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及其基本建设的投资必须列入自治区、市、县(市、区)的年度财政预算,每年都要按比例安排资金用于配套中央的补助资金和项目资金,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由于我区在2003年内要完成2002年和2003年两午的减船转产转业任务,各地应将2002年和2003年减船转产转业经费合并列入2003年预算或在2003年予以追加。各地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2]99号)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