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渔船1500艘,由沿海三市根据渔船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所调减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其中350艘改造做人工渔礁。凡建设人工渔礁中所需的清污、改造、拖移等费用,经自治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当年补助标准后,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在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
(4)调减的渔船除做人工渔礁外,其余 1650艘均拆解、销毁,所需的拆解、清污、拖移等经费,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150艘渔船,经自治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当年补助标准后,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在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拆解、销毁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渔船,所需经费由沿海三市解决。
2.传统渔民减船转业补助经费。
我区沿海捕捞渔民中传统渔民(指户口在沿海行政村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约占三分之二,全区减船的渔民中约有8000人为传统渔民,其中被调减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中约有传统渔民3500人。为确保减船后传统渔民的基本生活和转业的基本条件,必须加大对减船转业传统渔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
(1)减船后传统渔民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的传统渔民,从办理完减船手续之日起,按当地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地级市公安、水产、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每人一次性的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安排,但自治区安排部分必须在沿海三市的补助经费到位后下拨。
(2)传统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经费。考虑到转产转业渔民一直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劳动技能单一,为了使之适应新的就业岗位,必须对转业渔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4:6的比例安排;功率在20千瓦以下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业培训经费由沿海三市解决。
(3)减船后传统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经费。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涉及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属社会公益事业。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中予以安排。
四、政策和措施
(一)层层分解落实减船任务。
落实减船任务,真正把该减的渔船减下来,是我区沿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减船这个目标进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稳妥推进我区减船转产转业工作。
要明确减船原则,落实减船对象。根据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减船工作采取渔民个人自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沿海三市统一执行减船计划,大小渔船同时减。减船的对象是:接近报废年限的渔船、违规擅自增大马力或船证不符的渔船、清理整顿后仍“三证不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从事电、炸、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渔船、违规在禁渔区线内生产的渔船以及船主自愿申请淘汰的渔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