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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我区沿海地区现有海洋捕捞渔船14322艘、总功率732325千瓦。据初步统计,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后,全区有5828艘渔船将逐步从北部湾西部传统渔场撤出。考虑到我区已到报废年限的渔船少,而木质渔船和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小船、排筏多,根据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渔船及捕捞从业人员的实际,我区调减渔船的总体要求:一是个人自愿,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大船要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小船也要减,减船的类型主要是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已经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的渔船、船主属于非渔业人口和半渔半农的渔船、船主自愿申请减船的渔船;三是减船计划逐级分解到沿海各乡(镇)。到2006年,我区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的主要目标是:按现有渔船数的13%减船,计划全区实施减船2000艘、总功率49415千瓦。调减的渔船除部分改造作人工渔礁外,其余将全部拆解、销毁。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区减船转产转业的具体任务是:2002—2006年,全区调减海洋捕捞渔船2000艘,12500名海洋捕捞渔民实现转产转业。即每年调减渔船400艘(其中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100艘),2500名渔民转产转业。调减的渔船中,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500艘、总功率37415千瓦,5000名渔民转产转业;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渔船1500艘、总功率12000千瓦,7500名渔民转产转业。
  三、资金筹措
  (一)减船补助经费的筹措原则。
  1.财政部、农业部已明确给予经费支持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的减船补助、吸纳减船离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经费等,自治区和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以下简称沿海三市)按1:1予以配套。自治区和沿海三市的配套资金中,北海市按30%配套,防城港市、钦州市按50%配套,其余由自治区配套。
  2.财政部、农业部未明确给予经费补贴的,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共同分担或由沿海三市给予适当补助。
  (二)2002—2006年减船转产补助经费安排。
  1.渔船减船补助经费。
  (1)调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500艘,由自治区和沿海三市按中央补助经费1:1予以配套。自治区和沿海三市的配套资金中,北海市按30%配套,防城港市、钦州市按50%配套,其余由自治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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