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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

  (二)原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下放企业的改制改组工作,积极参与做好企业破产工作。
  六、下放企业的有关政策衔接
  (一)经国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有关市、州做好破产预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缺口和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以及分离企业办社会费用,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落实。
  (三)确需实施依法破产的企业,按法定程序申请。三年内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预案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省政府对省属企业的现行政策,在企业下放后继续执行,主要包括:
  1、在改革、改组和改造等方面的政策继续执行,并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2、为解决下放企业的困难,省财政在有关专项资金方面,继续予以支持。
  3、中央有关专项补助,省财政负责落实到位。
  4、下放企业中已进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三三制”原则由省负担部分的余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一次性核定,分期拨付地方。当地政府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下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七、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明纪律,确保稳定
  省属企业下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有关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接收任务的市、州政府要明确一位市级领导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企业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各有关市、州,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下放企业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下放的原属企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企业下放中出现的问题。
  在企业下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隐匿、转移和擅自出让企业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和私分企业钱物;不准提高工资。违犯纪律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由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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