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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

                        2003年3月12日

附件:     关于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精神,决定将湖北无线电厂等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有关市、州,实行属地管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下放的原则
  (一)整体移交,实行属地管理。
  (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分行业、分级实施。
  (三)企业先下放,后测算;先下放,后破产;先下放,后改制。
  (四)严肃纪律,依法运作。
  (五)维护稳定,加快发展。
  二、下放企业资产财务、税务关系的移交及其管理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到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关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企业200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二)下放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各单位必须维护金融债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下放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下放后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下放企业所欠税款随同企业债权、债务一并移交。
  (三)税务征管工作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执行。
  三、下放企业组织人事关系的处理
  (一)下放企业的党组织关系移交所在市、州。各级党组织要继续抓好下放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下放企业的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移交所在市、州,由市、州党委结合本地和企业实际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下放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及其管理
  (一)下放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移交所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总额以2002年度决算数为准。
  (二)下放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保持现有管理和征收体制不变。下放企业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负担。
  五、下放企业改制和破产工作的实施
  (一)下放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破产工作由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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