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解决体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发[2002]8号文件精神,清醒认识体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把体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特色优势,研究制定体育发展战略,认真研究解决本地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党委、政府要有领导分管体育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体育工作。要通过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调控机制,切实解决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积极为体育办实事、办好事。同时,要充分调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
(十七)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经济总量增长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支持、集中支持,确保这些优势项目走在全国前列。
(十八)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运行机制转换。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发[2002]8号文件关于“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加强体育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当地发展体育事业的实际需要,明确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责,真正把体育工作抓实抓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体育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为工作重点,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体育行政部门与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责权关系。要加快体育工作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建立有利于竞争协作、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要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现有运动队要逐步向项目管理中心过渡,建立运动项目管理一条龙体制。要改变省体育局一家办运动队的状况,充分发挥武汉体育学院的作用,提倡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大型企业、产业行业、大中城市自办高水平运动队或承担省队某些项目的训练任务,实行强强联合,共同组团、组队承担国内外大赛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