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3]4号 2003年2月10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实际,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蔓延。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经济贸易
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劳社薪[2003]1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本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薪的定义:
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行为。
二、欠薪报告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均属欠薪报告对象。
三、欠薪报告办法:
1.凡当月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向企业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向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进行报告,并在次月5日前如实填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申报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无主管部门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2.凡欠薪的企业,向企业工会报告后,由工会(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与企业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偿还协议应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职工人数、偿还计划、承担责任及保证措施等。
3.凡欠薪在一个月的,应向企业工会报告;欠薪两个月的(含两个月),其签订的偿还协议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无主管部门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报告;企业欠薪三个月及以上的,其双方签订的偿还协议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