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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2003]3号 2003年1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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