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一是严格标准,深化整治。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意见》(川安委[2002]25号)要求,确保整治质量。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非法矿山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二是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委[2002]37号)要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非煤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颁发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做到合格一家发放一家。三是继续抓好非煤矿山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原则上2003年所有矿山企业的矿长、管理人员、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四是严肃查处非煤矿山事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五是强化隐患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对尾矿坝、排土场和危险化学品库以及有地表塌陷的矿山,各市、州及县(市、区)的行业管理部门要登记建档。对危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尾矿坝和排土场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投入资金,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库和采场崩落塌陷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旅游安全整治。继续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以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景区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为重点的整治工作。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旅行社、旅游定点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旅行社经营行为,监督督促各旅行社制定符合安全规范的团队旅游计划,租赁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专业客运公司车辆,并由法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不得与无资质的运输公司或个体企业签订旅客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认真制定旅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设、林业、文化、质监、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5.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严把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发证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禁超级别施工。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工人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严格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凡因工程款不落实,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甲方应负相应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施文明施工。对危险作业环境、危险作业点要加强监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各建设监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