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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3]54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按照省长张中伟关于安全生产要“举一反三,抓好专项整治”的指示,省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深化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总体思路,采取“二回头一整治”,即“回头看,回头查,再整治”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新方案,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要有硬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深化整治的核心和重点是整治隐患和同比减少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关停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进一步消除各类场所、厂矿、路段、运输工具、生产装置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双基”工作进一步加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及具体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2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10项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仍然要坚持搞好“五结合”,把好“四道关”,即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业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隐患整治、强化基础建设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与健全法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事故查处、加强作风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把好市场准入关、审批发证关、产业政策关、检查验收关。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仍由原省级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并将整治的具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于3月中旬下达,同时送省安办。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属地责任与产权归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负责,企业自查自纠,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地、各专项整治的牵头负责部门要进一步摸清现实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将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化,认真组织实施并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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