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处理上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范围: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全省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和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整顿规范范围。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工作重点:
(一)集中清理供地主体。主要是集中清理并纠正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的区政府、各类“开发区”、“园区”、“指挥部”、“小区办”、“城建办”以及乡镇政府等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的行为。严格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市、县政府全面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禁止以任何理由将土地供应权下放到非法定供地主体,已经下放的要立即收回。要按照法定供地主体,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制度,凡与此相违背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清理整顿违规设立各类园区和不规范用地。主要是查处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的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其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三)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主要是查处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镇、村、社签订“征地”、占地协议,圈占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或将集体土地作价入股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
(四)坚决纠正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查处违反《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11号),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擅自扩大划拨土地范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或以联营联建等方式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严肃查处非法炒买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违法行为。主要是查处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规费,低价供地,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违法批地;违反建设用地供地管理程序,未经批准行使供地权的;对闲置土地、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不依法处理;土地执法中以罚代法、以罚代刑或干扰土地执法等;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脱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