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分批淘汰各类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实行清洁生产,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加强硫的回收,并使之资源化;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第五章 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加强对酸雨控制区污染控制工作的领导
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经过对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筛选、排出优先次序的治理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2.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省里将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各设区市。酸雨控制区内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并核发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对发电企业,可按照绩效方法(即规定单位发电量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火电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加装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以及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机组的发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3.建立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酸雨控制区内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生态和经济影响等内容,定期进行评估,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加大对酸雨控制区的资金投入
逐步增加酸雨控制区环保资金,加大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配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技术支持项目的财政投入,引导各方面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推进重点治理项目建设。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达到或超过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范围,多排多收,形成谁污染、谁就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公平机制,促使排污企业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