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单位: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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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 │厦门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莆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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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75 │3.70 │1.62 │0.65 │2.94 │3.39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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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矿井到2005年必须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的用户,否则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避免二次污染。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酸雨控制区内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燃用洗后动力煤
“十五”期间,酸雨控制区火电厂要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十五”末期,没有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火电厂必须全部使用洗选动力煤或低硫煤,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
“十五”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规定。2003年底以前,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基本关停。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酸雨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