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
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3]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3.《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5.《福建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酸雨和二氧化硫同步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2.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采用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3.加强环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1.计划范围: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6个酸雨控制区以及参照酸雨控制区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莆田市。
2.计划期:2001—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