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各设区市可在现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中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内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归引资县统计,税收由所在县(市、区)与引资县(市、区)分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大力盘活闲置土地。对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并重新出让。对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号)予以处置盘活,保证新一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八、促进集体工业用地的合理流转。积极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享受福建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政策。集体土地流转土地收益分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九、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异地搬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提供新的工业用地予以安置。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的发展。
十、简化用地审查程序。农用地转用与征用报批时,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查记录表、基本农田认定现场勘查记录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用地单位对征地方案的意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认定意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的界址点点之记等材料,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报件时审查确认,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纳入用地预审的内容,用地会审时不再重复审查。
十一、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凡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项目选址、土地权属复核、地类调查、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后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报件符合要求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已通过预审,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先行用地,但应在单体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办理用地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