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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社会需求量大、退役士兵能接受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退役士兵培训合格证书。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一次当地政府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要拓宽筹资渠道,建立筹资机制,确保安置补助资金落实。要继续下达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指标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指标。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当地财政要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并按时到位。要保持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相对稳定。对进藏兵等征集对象的安置,各级都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7号)执行。
  要加大对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工作的力度。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要面向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确保其按时安置。重点对象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鼓励和支持,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伤病残士兵的安置要按照《兵役法》规定,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发给伤残抚恤金。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地方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安置部门要及时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在安置指标下达时对安排工作指标与有偿转移指标可予明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下达1999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0]95号)文件执行。非国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接收伤残军人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参照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应有的优惠。
  要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质。对要求参加考试复习的退役士兵,教育部门应视同岗前培训予以优惠。有关院校招生时在同等分数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宽进严出的办法,免试入学,毕业时依据学习成绩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被院校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参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拨专款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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