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服满第一、二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第三期以上因部队调整结构,服现役满10年但未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的;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因政治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从今年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3年4月1日”。
退伍义务兵津贴、伙食费由部队发到2002年12月底;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2003年7月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从2003年1月1日、转业士官从2003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单位支付工资。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在待分配期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号)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城镇安置对象基本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创业、求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复员士官安置政策等同城镇义务兵,但在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时应考虑其服役时间较长的因素适当予以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