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发放知识分子地区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人薪字[1990]207号)的规定,获得区外国民教育院校成人教育学历(除自考外)的人员,报批知识分子地区津贴,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验学历证书后,按照审批权限报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根据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毕业生享受知识分子地区津贴等有关待遇的通知》(宁人劳薪字[1996]403号)要求,获得各级党校(含国民教育成人)本科学历的人员报批知识分子津贴时,必须持有大专毕业证书,方可按本科学历享受知识分子地区津贴。
(4)军队干部、战士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后,对在服役期间获得军队院校学历毕业证书的,报批知识分子地区津贴的手续和国民教育成人学历一致,必须同时持有考(录)取有效证件和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教委、解放军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精神,军队院校一般不承担地方成人的委托培养任务,对在军队院校学习的无军籍的地方人员,完成学业后,应持有国家教育部统一制作的成人学历证书,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审批知识分子地区津贴。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各类事业单位要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56号)精神,认真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和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积极探索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办法。目前事业单位自己已建立和实行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和规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增加收入分配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按国家有关法规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机构改革中,从机关正式划出的原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或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标准。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逐步改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