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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干部工作调动后要及时转移工资关系。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发[2001]2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4]3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宁组通[1999]44号)等规定,对于自然减员、调离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津补贴。对调出、调入的人员及时转移工资关系,其工资类区标准(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知识分子地区津贴等)一律按照调入地区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对此进行一次清查,凡在本文下发以前调动工作而未转移工资关系的,必须在2003年3月底以前将工资关系转入部门。未转移工资关系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其晋升工资的手续。担任两个以上实职的人员,只能在其中一个单位领取工资,其工资待遇按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最高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岗津贴的规定,对事业单位享受提高津贴比例的特殊岗位的人员范围、工作岗位、执行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提高和降低津贴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地、各部门凡涉及有关享受提高特殊岗位津贴比例的事项,必须报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津贴、补贴的管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是工资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津贴、补贴的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补贴标准。
  1.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类津补贴,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发放办法认真执行。需要调整时,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统一安排进行。各级行政机关未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批准,不得建立各类工作性、保障性、福利性津补贴。对擅自建立的各类津补贴,要立即进行清理。凡执行两种以上岗位津贴的单位,工作人员只能根据其工作岗位执行一种岗位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2.严格执行知识分子地区津贴规定。
  (1)对获得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或无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享受知识分子地区津贴(含浮动工资、工龄补贴)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宁党发[1985]2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贯彻执行<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党办[1985]8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分子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宁党办[1994]5号)和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县以下基层单位农林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宁劳人薪字[1994]326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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