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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成人学历享受知识分子津贴的审批工作,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改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人事局负责。区属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审批办法不变。
  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日起,自治区人事厅不再直接审批其调整工资方案和办理其他调资手续,由各主管厅(局)负责审批,调整工资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工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工资制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执行一种工资制度。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要依照财政拨付经费的有关规定,属于全额拨款的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属于差额拨款的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不允许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单位管理制度与执行工资制度不一致的,要逐步调整规范。
  (二)晋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必须在规定的任职职数和岗位职数内按照规定晋升。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任职职数和岗位职数的人员,不予兑现晋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工资,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的编制比例限额内,按照自治区工勤人员晋级考核办法,由单位聘任后晋升岗位等级工资。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晋升。晋升后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任职和聘任文件下发的下月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兑现工资,不得采取倒填日期或将任职和聘任时间往前推移的办法确定兑现工资的任职和聘任时间。对于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和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自行增加的人员,以及签订非正常形态劳动关系的“挂靠”人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予以清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列入正式职工名册并发给工资。
  (三)凡受到国家以及人事部联合有关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及其他受表彰并符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的人员,其奖励晋升的职务工资,必须按规定报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报批的,其奖励晋升的职务工资一律无效。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后,以及在受审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劳核字[1998]385号)、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宁人劳薪字[1999]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犯错误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按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宁人发[2002]47号)执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处理上述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明知不办或久拖不办,确保各项处罚、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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