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3]4号 2003年1月27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工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
(一)各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工资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工资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紧紧围绕人事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工资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抓住主要环节,突出工作重点,简化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审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持按政策和规定办事,不得违反政策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统一发放工资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提高各级人事部门工资管理的电子化程度。
(三)改进工资审批方法。对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的调资和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工作,各市、县(区)向自治区人事厅呈报调资方案,并附副厅以上(含副厅级)干部的调资花名册。个人增资一律填写工作人员增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对转业复退军人套改工资,新增人员确定工资和警衔津贴(不含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等其他单项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市、县(区)负责审批。自治区人事厅只负责副厅以上(含副厅级)干部工资的审批工作。区属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审批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