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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监察厅、区人事厅、区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责令做出检查
  各级领导干部在提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令做出检查的处理。单位一年内丢失两份以上(含两份)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连续两年丢失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未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指使承办人员复制、摘抄、销毁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或擅自同意下“属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造成泄密隐患的。
  3.实行诫勉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实行诫勉的处理。任用保密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泄密的;对出现的泄密事件隐匿不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积极配合保密工作部门查办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不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或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4.党纪、行政处分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参加会议带回国家秘密载体未及时交机要人员管理,造成丢失的;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或同意下属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并造成泄密的;在对外经济合作或对外交往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领导干部保密规定,造成泄密,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泄密的。
  5.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处理。故意泄露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泄密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标准的。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属于需要给予党政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的,由自治区、市、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建议,依照程序报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
  需要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的,由自治区、市、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建议,依照程序上报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党政领导干部党纪、行政处分的,由自治区、市、县(区)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建议,依照程序上报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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