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对象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干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治区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负责人,市、厅(局)党委(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要在负责的地区、部门、单位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明确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学习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表彰保密工作先进,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健全保密制度,组织开展依法定密,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动、会议或项目组织采取保密措施,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支持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切实解决保密工作部门的实际困难。
(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保密责任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除具备条件的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其他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带回家中阅办,不擅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和邮政传输中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在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领导干部泄密的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通报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文件、指示贯彻执行不力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因人事变动,不及时调整保密组织,超过三十天没有明确指定专(兼)职保密工作干部从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致使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没有建立定密工作制度,不按规定及时定密或随意定密,造成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混乱的,不按要求配置必备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造成泄密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