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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监察厅、区人事厅、区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监察厅、区人事厅、区国家
 保密局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3]3号 2003年1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监察厅、区人事厅、区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监察厅、区人事厅、区国家保密局
           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保密工作实际,制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性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新时期保密工作愈加显得重要。当前,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和情报组织,敌视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千方百计窃取、搜集我党和国家秘密。现代科学技能的发展和应用,增加了泄密的渠道和范围,为窃密活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面对更加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密工作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保密观念淡漠,保密管理不力,保密工作存在着不少漏洞和隐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有效地保住党和国家的秘密,直接关系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切实承担起在保守国家秘密中的重要责任,模范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切实将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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