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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八)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当地农民的余粮和调入不足部分粮食,用于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封闭管理。
  (九)对自治区财政预拨给各市县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可提前将50%的资金拨给粮食购销企业用于退耕还林补助粮的收购或归还农发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占用贷款。兑现粮食时,农业发展银行按实际库存成本中占用贷款和其发生的利息据实收贷收息。
  五、健全粮食质量监管体系,保证供应粮食质量
  (十)退耕还林粮食质量,实行县(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粮食质量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粮食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十一)粮食购销企业在供应之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安排供应的粮食质量进行认真检验,补助口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如发生质量问题,要追究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把粮食供应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粮食供应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按期将粮食兑现到户。要层层落实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真正做到上有人管,下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对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实行单项政绩考核,并认真进行检查考核。
  (十三)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林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十四)粮食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政策,严肃供粮纪律,健全监督机制,搞好优质服务,方便群众领取粮食,保证按时向退耕农户兑现粮食。对没有粮库(站)的乡(镇),要安排邻近乡(镇)粮库(站)就近供应,或设立临时网点供应。
  (十五)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退耕还林粮食调拨、供应和质量档案,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粮食供应花名册和粮食质量检验单要定期装订成册设专柜保管,以利于长期保存,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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