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三)粮食补助标准。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补助年限,还草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暂按8年计算。
(四)粮食兑现时间,当年新退耕的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成整地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在上半年预先兑付50%的补助粮。第二次在造林结束后,经县级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并经自治区林业部门复核后再兑现补助粮余粮,退耕面积,造林面积、成活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助粮余粮,待第二年补植合格后进行兑现。以前年度已退耕还林的粮食兑现,必须经县级林业部门对以前年度退耕造林地的补植、抚育管理、病虫害的防治情况在7月底之前进行检查,凡是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必须在9月底之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退耕还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证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证》。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兑粮花名册,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凭《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证》向退耕农户兑现粮食。
(六)粮食供应品种。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品种比例,暂按小麦60%,玉米30%,稻谷10%(按69%折率计算供应大米)确定。退耕户需要进行品种串换的,供粮企业应根据库存粮食品种结构情况与退耕户协商兑换。可以兑换原粮,也可以兑换成品粮。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必须以实物兑现给退耕农户,不准克扣或变相克扣补助粮食供应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四、完善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丰歉调剂机制
(七)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下达给市县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计划,对安排用于退耕还林的自治区、中央储备粮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与粮食局核定结算价格(含费用和合理利润)与退耕县按实际供应量进行结算,对用于退耕补助粮中的企业周转粮和其它粮等,按当年市场价加一定的合理费用确定结算价包干给市县。当年补助资金有节余,由自治区财政统一集中,建立丰歉调剂基金,专户储存,滚动用于退耕还林期内粮食调运费及以后年度的粮食价格补贴和粮食供应基础管理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