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
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进一步
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3]12号 2003年1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
(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林业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 2003年1月7日)
我区自2000年开展迟耕还林试点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粮食供应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需要逐步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3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目标,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
退耕还林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2月10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按照宏观调控、分级负责、方便群众、保障供应的要求,在坚持有利于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有利于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保证自治区和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有利于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成本的前提下,保证退耕户按时领取补助粮,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二、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安排粮源
(二)粮源安排。为了保证粮食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的粮源筹措和调运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贵。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各市县(区)退耕还林供应粮食数量,并将粮食供应计划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区)。粮源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和轮换出库的自治区以及中央储备粮中统筹安排。粮源有缺口时,由退耕市县(区)在保证收购当地农民余粮的前提下,可以从川区或邻近省区购买粮食。退耕县(市)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负责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供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