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二)区外单位来本区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自治区轻纺总会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四、加强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招投标、定额及取费的管理
(十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室内装饰工程,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项目监理和设计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经贸委、轻纺总会监督执行。参加本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
(十四)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十五)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区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五、加强家庭装饰装修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六)家庭装饰市场须进行规范管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广泛宜传贯彻执行《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坚决制止无工商营业执照,无资质等级证书,无上岗证的三无人员进入家庭装饰市场,积极引导居民及消费者选择正规企业入户装修,并签订室内装饰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七)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六、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十八)对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未按规定年检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等违反本管理意见的行为,由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收回室内装饰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