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轻纺总会
《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2]122号 2002年1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轻纺总会《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轻纺总会)
室内装饰行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饰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有更大的发展,装饰市场的形成对拉动装饰材料、化工、纺织、电器、灯具、家具、地毯等相关产品的需求,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和国家税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编委关于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职责分工和国家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积极贯彻《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我区室内装饰市场
(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轻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先后颁布的《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和标准,是指导和规范我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贯彻执行。
(二)自治区经贸委及自治区轻纺总会负责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加大行业管理和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配套性法规,各市、县、区经贸委(轻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要重视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室内装饰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