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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2]120号 2002年12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涉及自治区和市县间的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宜传指导工作,严格政策界线,认真核定基数,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所得税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自治区与市县之间的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要求,自治区政府决定,改革我区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中央与自治区分享的基础上,实行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与市县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促进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收入的共同增长。
  (二)坚持“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原则,保证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自治区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增量部分,将主要用于扩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规模。
  (三)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区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自治区与市县分享。
  (一)分享范围。除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收入以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实行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在2003年中央与自治区实行6:4分享后,对地方分享40%部分,自治区与市县实行5:5分享。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待中央分享比例确定后再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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